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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會員權利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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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運動發展投入熱忱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本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本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
代表2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各該團體會員之負責人(法定代理人)為當然會員代表。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四、學生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現職為學生,經會員推薦與本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學生會員。
五、名譽會員:凡對台灣運動科技有特殊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名譽會員。
六、永久會員: 個人永久會員:凡個人會員一次繳交新台幣伍千元整(必要時得調整)即可永久不需再繳交常年會費。
七、網路會員:免繳會費,可享有網路會員權利ex.網路內容資訊、線上活動報名及線上參加比賽等優惠。(但若欲成為TSTA會員,則需繳費後,始可成為TSTA會員。)
團體永久會員:凡團體會員一次繳交新台幣壹萬元整(必要時得調整)即可永久不需再繳交常年會費。
本會會員權利如下:
一、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二、贊助會員、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則無前款權利。
三、本會會員享有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。
四、本會會員享有本會出版物之權益。
五、本會會員享有其它有關會員共享之權益。
本會會員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。
二、繳納會費,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
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三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四、遵守會員大會決議。
五、擔任本會分派之職務與工作。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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